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13MB04625470400013102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13MB0462547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名路380号;政务服务大厅2楼D2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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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复印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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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原件、复印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查看更多 |
3 |
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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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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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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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符合要求,予以核准通过 |
3 | 核准/决定 | 0.3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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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0-82717691;无锡市梁溪区崇文大厦12楼121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0-8108280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5014632 |
地址 | 无锡市永丰路1号4楼 |
网址 | http://www.wxlx.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