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3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13MB0425949K4000133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13MB0425949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无锡市清名路380号梁溪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申请表; 2.临时占用时间为一个月以下;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不得改变体育场(馆)设施原有结构、不得安装固定设施;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不影响该体育场所功能的正常使用及开展体育业务范围的比例; 5.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不得损坏原有结构及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开展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 7.保证及时归还并恢复原有功能; 8.同意按规定交纳体育设施使用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体育部门提出,物价局核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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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人身份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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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盖章 |
查看更多 |
3 |
规范使用、按期归还合同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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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安全的相对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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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临时占用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与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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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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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证 | 0.2工作日 | 根据决定意见办理 | 颁发批准文书 |
2 | 审核 | 0.6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
3 | 受理 | 0.2工作日 | 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 材料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批复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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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283278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1581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315810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法律】《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0-82831500 |
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南路688号 |
网址 | http://www.wxlx.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0-81176600 |
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68号 |
网址 | http://wxbhfy.china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