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等。
被退职工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单”、身份证、社保卡(市民卡)、户籍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外地人员到退工前单位所属区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鉴于失业保险金已通过“社保卡”(“市民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将于核准发放的次月起每月二十日上帐,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社保卡(市民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通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如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纠纷的,可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或法院处理、裁定书面材料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因被征地后失业,符合征地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从“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市级核准盖章之日起九十天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超过规定申领时间的,可不再申领本次失业保险金,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今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要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逾期月份不予发放,在规定申领期限内每逾期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扣减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均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前缴费年限和基数多少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纳月份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月份一致。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当失业人员停止或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暂停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
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不含提前退休人员)不满2年(含2年),本次失业前实际缴费满10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包括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12)离岗退养、协保人员: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13)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无锡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4)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抚恤补助金人员。(15)军队退役人员:指退出现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
大学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失业人员),以及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得到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咨询等,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对应创业扶持政策。
大学生(仅限于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的技(职)院校毕业生(仅限于毕业2年内)、退役士兵、残疾人和本市失业人员在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6、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7、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转递手续费;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以上内容按照(锡财综【2008】29号)文件执行,具体操作以各执行部门解释为准。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是指: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③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个人贷款:
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在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30万元。其中,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且资信评估合格的,其申请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内(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可放宽到5万元),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到期正常还款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当年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标准为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需由所在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银行个人信用记录(夫妻双方可凭身份证至以下任一地点查询打印);
(市政务服务中心,观山路199号12号楼一楼大厅)
(无锡农商行营业部,太湖新城金融二街9号)
(工商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地点:五爱路30号)
(中国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地点:中山路258号)
(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代理点,地点:运河东路388号)
(江苏银行无锡新区支行,地点:长江北路8号)
(5)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个人享受:
①2009年1月1日后投资兴办企业,同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企业按规定在本地为投资者及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所办企业为投资者(必须同时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②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③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补贴对象按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形式参保的,按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按规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单位享受:
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
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核表》、《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2)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
(3)创业者身份证;
(4)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
(5)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
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上限为5000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2)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
(3)创业者身份证;
(4)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
(5)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
(6)单位租赁合同和申请补贴年度的租金发票。
符合条件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外)应届毕业生在锡自主创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外租房居住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为2年。
大学生、本市失业人员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交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标准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无锡市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和《申领补贴诚信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2)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
(3)创业者身份证;
(4)创业者如果是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需提供高校学生证或毕业证;
(5)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
(6)带动就业人员中如果有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其高校毕业证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婚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即可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无锡市办理异地就医流程:先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申请》下载地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xcsi.wuxi.gov.cn)-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办理类-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申请,根据表格填写内容并到就医地社保中心盖章确认。就医地社保中心盖章确认后,单位盖章(退休人员请到居住地居委会盖章),携带我市市民卡和申请表到我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以代办)。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公因私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的在职人员,办理异地医疗手续后,可在就医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冻结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转诊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可在当地选定3家不同等级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应同等条件下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无,可选当地公办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机构,首诊费用和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的医疗费用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所选就医地的医疗机构提供异地联网划卡结算服务的,申请人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联网划卡结算,并在就医地办理划卡结算手续,划卡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负担部分,其余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此项限本省范围内)。
4、异地就医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凭《无锡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会保障卡》等,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对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5、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截止至次年6月底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6、个人账户现金支付方式选择限养老金已办理异地领取手续,并参加本地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7、退休人员或无单位的人员可到当地社区盖章。
8、异地就医待遇自办理之日起享受。
一、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单、工作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三)1、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住院资料原件加盖医院章);
2、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加盖单位公章);
(六)加班受伤的,应提供加班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表中有近亲属签署申报意见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不属工商登记的,提供相关机关登记资料。
(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三)1、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住院资料原件加盖医院章);
2、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
(五)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近亲属申请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提供原件核对)、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居住地证明(与身份证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携带学龄前儿童户口簿、一张一寸照片到户籍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本市学籍的各类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统一由所在学校或幼托机构办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续)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