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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类
开设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如何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新开办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财政集次单,如何开具财政集次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问:
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

问:
市财政对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有什么补助?
答:

根据《无锡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企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人才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培育企业1-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给予引进企业3万元/名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经高新区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区外引进年薪30万元(按个人对地方财税贡献计算)及以上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补贴不超过50%,每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相关资金由高新区人才创业基金(人才培育专项)承担。

问:
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政府有补助资金吗?
答:

有。我市通过设立“通创币”的方式,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市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创意团队给与5~10万元的研发资助。

问:
我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

我市对经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分别给予载体管理服务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单位对入驻三年内的科技企业的创业场所房租、使用宽带互联网和公共软件费用给予优惠,按每家科技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给予管理服务单位补贴。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前,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我市对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有信用扶持吗?
答:

有。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市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用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问:
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我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天使投资领域,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另外,财政与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小微企业创业融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小微创业贷”,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哪些房地产规费需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
答:

建设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白蚁防治费、机械停车位暂缓建设保证金、停车位异地建设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开设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问:
如何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
(一)遗失补办: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书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补证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原件(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3)市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二)毁损补办: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毁损的,可以申请补领。补证时须携带下列资料:(1)身份证原件(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3)毁损的证书原件(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注:所需表格可在无锡财政局网站下载。

问:
因新开办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财政集次单,如何开具财政集次单?
答:

新开办的单位(锡山区、惠山区新开办的单位无需开具集次单)办理税务登记前将税务登记的所有材料带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查看后根据经营地址核定财政税收集次确定税收在哪个区划范围内,之后开具财政集次单,办理只需要一两分钟的时间,若有疑问可拨打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81825576咨询。

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问:
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问: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企业按季申报,申报期为季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申报期为半年后15日内。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实际收取的所有租金(不考虑租金涵盖月份和年度),均应当按月归依,并于季后15日内汇总申报从租房产税。

问:
契税从何时起缴纳?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问:
我公司本月没有营业收入,没有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会处罚吗?处罚标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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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目前只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问:
企业聘用残疾人或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吗?
答: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问:
小微型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政策?
答: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